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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长江(金沙江)禁渔期制度,保护渔业资源,是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,根据国家农业部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特作如下通告:
一、禁渔范围:码口至青胜十一个乡(镇)的168.2公里金沙江江段以及墨翰上、下小河、茂林洒渔河、细沙水星坝小河、团结河、桧溪小河、溪洛渡小河、佛滩顺河。
二、禁渔时间: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。
三、禁渔对象:禁止所有捕捞作业。
四、资源增殖:禁渔期间,开展金沙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。
五、各乡(镇)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禁渔工作,切实加强领导,广泛宣传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重要意义,使这项制度家喻户晓、人人明白,在此基础上责成渔政、乡(镇)畜牧兽医站、公安、工商等相关部门,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水域、码头、市场、餐馆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。
六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禁渔期制度。凡违反者,由县渔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,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监督单位:永善县渔业行政执法大队
举报电话: 0870—4126962
特此通告 二○○五年元月三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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